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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世界阮姓文化研究会章程(草案)征求意见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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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2-10-14 10:25:51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    第一章  总则
    第一条:本会名称:世界阮姓文化研究会
    第二条:本会性质:本会是依法注册的、由海内外阮姓宗亲和阮姓文化研究者自愿组织的、开展阮姓文化研究非经营性的民间社会团体。
    第三条:本会宗旨: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风尚;凝聚感情,激发爱国爱乡;保护开发阮姓文化,传承优秀文化、弘扬传统美德;搭建平台服务阮姓族人,构建阮姓和社会和谐;振兴阮姓事业,促进阮姓和社会繁荣。
    第四条:本会住所:北京市。 通讯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长青路113
    网址:www.ruanchina.com
    第五条: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    第二章  任务
    第六条:本会的职责范围和主要任务如下:
    (一)加强海内外阮姓联谊,开展各种有益的交流,凝聚感情,激发爱国爱乡热情,构建和谐相处,促进社会和谐。
    (二)组织、研究、挖崛、保护阮姓文化遗产(物质的和非物质的);弘扬阮姓优秀文化和阮氏人传统美德;把散落各地的阮姓文化资源收集、整理、提升、优化、编纂阮姓历史文献,繁荣阮姓和社会文化。
    (三)加强阮姓企业家的联系,搭建平台,促进企业家间的交流、互帮、互促、合作,创办经济联合体,发展阮姓经济,为阮姓筹办公益事业创建经济基础,为阮姓和社会做贡献。
    (四)筹办阮姓公益事业,竭力扶贫、助困、救灾、育才,创造阮姓大家庭温馨感。
    (五)指导各地分会工作,促进阮姓文化研究工作全面开展。
    (六)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工作。
    第三章  会员
    第七条:本会实行会员制,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会员要具备的条件:
    一、    个人会员:凡是从事阮姓文化研究的专家,学者及阮姓宗亲,承认本
    会,执行本章程,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,遵守法律法规,年满18周岁(不分男女性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阮姓宗亲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为本会会员。
    二、    团体会员:凡是阮姓宗亲机构(不分机构名称和地区,含海外)承认
    本会,执行本章程,积极参与和热心支持本会工作,遵守法律法规,均可申请加入本会,为本会团体会员,属独立财务的本会分会。
    第八条:本会会员入会程序:由入会人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,经本会(本会成立前,由筹备本会机构)审核,符合条件,网上公布,15天内没有凝义,即为本会会员,本会发给会员证。
    第九条: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    (二)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权。
   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。
  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建议和监督权。
    (五)入会自由、退会自由权。
    第十条: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  (一)执行本会决定、决议。
    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。
   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。
    (四)反映真实情况,提合理化建议。
    (五)关心本会建设,按时交纳会费,积极捐献。
    第十一条: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本会报告,并交回会员证;会员如果2年不
    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会员退会之日起,不享受会员权利。
    第十二条: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被追究刑事责任者,本会应予除名,并
    向代表大会报告。
    第四章  组织机构
    第十三条: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:代表大会)。代
    表大会期间设立主席团,下设:秘书处、宣传处、后勤处和工作、财务审查委员会,组成代表大会领导和工作机构,会员代表每届任期四年,换届可连选连任。
    第十四条:代表大会每两年开一次,其职权:
    (一)制定修改章程。
    (二)选举和罢免本会组成人员和监事会成员。
    (三)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。
    (四)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和决定终止事宜。
    第十五条:代表大会要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开会,其决议要与会半数以上,表决通过方生效。
    第十六条:会员代表按名额分配在会员中民主推选。
    第十七条: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理事会是执行机构,对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会成员若干名,由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4年,换届可连选连任。理事会的职权:
    (一)制定代表大会决定、决议的实施方案,并坚决执行。
    (二)筹备召开代表大会。
    (三)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执行情况。
    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    (五)决定成立工作机构,代表选举机构,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。
    (六)决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。
    (七)制定工作计划和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和管理制度。
    (八)指导和领导分支机构工作,收集相关资料。
    (九)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。
    (十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    第十八条:理事会一般一年开一次,特殊情况另决定。理事会要三分之二理事参加方能开会,会议的决定,决议要与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。
    第十九条:理事会组成人员:会长1名、副会长4名、常务理若干名,秘书长1名(由分管副会长兼),副秘书长若干名,由理事会民主推选。
    第二十条: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,由常务理事组成,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。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开一次,特殊情况另决定。常务理事会要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参加方能召开,会议决定、决议要与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。
    第二十一条:会长、副会长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,会长、副会长办公会议至少一个月开一次,特殊情况另行决定。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,对理事会全权负责,其职权。
    (一)主持召开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。
    (二)组织和检查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决定、决议的实施。
    (三)主持制定、实施年度工作计划。
    (四)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。
    (五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档。
    (六)副会长协助会长和做好分管工作。
    第二十二条: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,其职权:
    (一)做好召开代表大会、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及本会组织的活动各项筹备工作。
    (二)主持、协调各工作部门的日常工作。
    (三)做好理事会各类会议的记录。
    (四)负责本会所有档、材料的拟草。
    第二十三条:理事会组成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:
    (一)理事:要知法懂法守法;作风正派,能团结阮姓齐心协力工作;热心阮姓事业,勇于奉献;有开展阮姓工作的经验;在当地阮姓宗亲中有号召力和威望;能反映和上传当地宗亲的意见和要求,能把本会的决议和工作活动向当地宗亲传达、宣传发动;身体条件能满足本工作要求,能有网上工作能力。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。
    (二)常务理事:除具备理事条件外,还必须具备决策和工作能力强;对阮姓事业做出较大贡献,在本地区享有较高威信,本地区宗亲认同。
    (三)秘书长、副秘书长:除具备常务理事条件外,还必须具备要有较强的文字组织拟写能力,善于协调、组织、策划能力,能主动支持会长工作。
    (四)副会长:除具备秘书长条件外,还必须具备能统缆全局;能主动协助会长工作;善于团结理事一道工作;有较丰富的阮姓工作经验;对阮姓事业做出突出的贡献,在族中享有威信高。
    (五)会长:除具备副会长条件外,还必须具备阮姓工作经验丰富;统缆全局工作能力强;能团结本会主要成员和理事一道工作;思维敏捷、思想观念新;善于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;能把握阮姓事业沿正确方向发展。
    第二十四条:本会设立监事委员会,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行使代表大会的监督权。监事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四年。其职权如下:
    (一)监督理事会按章程行事。
    (二)监督理事会执行代表各项决议。
    (三)出席代表大会和例席常务理事会、理事会。
    (四)向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。
    (五)及时向理事会提出监事意见。
    (六)有罢免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权。
    第二十五条:监事委员会一个季度开一次会议,研究监事工作。监事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的条件:除具备常务理事的条件外,还必须具备作风特别正派,秉公办事,廉洁自励。
    第二十六条:本会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各若干名。
    阮姓德高望重,有丰富阮姓工作经验的元老,事业成功者,对阮姓事业十分热心者,因他们的身体条件限制和事业公务繁忙,不能参于阮姓事业实际工作,由理事会聘请为本会的名誉会长和顾问,他享有阮姓最高荣誉,为理事会的高级参谋。列席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享有建议权,为理事会高级参谋。
    第二十七条:理事会下设;秘书处、宣传联络部、文史工作部、经济发展部、财务部等、工作部门。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,除财务部外,均由副秘书长廉任工作部长。各工作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和制定工作管理制度,尽心尽责完成分管的工作。
    第五章  资产管理
    第二十八条:本会资金来源
    (一)交纳收取会费:会员每年要交纳一次会费,分不同层次,收取交纳:
    1、本会组成人员和监事会成员:每人100/年;2、一般个人会员每人50/年(无固定收入每人10/年);3、团体会员:未创办经济实体的每单位1000/年,其余每单2000/年,欢迎多交,以上均以人民币计算单位。
    (二)专项捐资:根据专项制定捐资办法,芳名载入史册,特殊贡献者颁
    发“敬祖爱宗”、“热心公益事业”金牌。
    (三)申报组建基金会,为阮姓创办公益事业。
    (四)创造条件、组建阮姓实业,增强造血功能。
    第二十九条:本会资产,不允许任何人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按财务制度严
    格管理。
    第三十条:本会可支出项目范围:
    (一)本会正常办公费用。
    (二)召开代表大会和举办活动费用。
    (三)编纂历史文献成本费(不含编纂人员酬劳费)。
    (四)助学、扶贫、救灾。
    第三十一条:实行开支项目审批制。
    开支项目审批权:1、正常办公费用项目由长会办公会决定;2、专项开资,编制预算,常务理事会审核决定;3、助学、扶贫、救灾等公益项目,由理事会审核决定。
    第六章  终止程序及终止的财产处理
    第三十二条:本会如遇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;提
    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报本会批准,机关审批,并办理注销手续,后即为终止。
    第三十三条:终止前,须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,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工作。
    第七章  章程修改
    第三十四条:对本章程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,表决通过,经本会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生效。
    第八章  附则
    第三十五条:本章程经                  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,自本会拟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    第三十六条: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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